時間緊縮是1986年“國內稅收法”第45條(PTC)和第48條(ITC)修訂后的“建設開始”規(guī)則的結果,以及為納稅人提供指導的美國國稅局(IRS)通知關于美國國稅局對建筑規(guī)則開始的解釋。
2015年12月,國會擴大了PTC和ITC,但也增加了風能和太陽能設施的淘汰量。對于風能,如果2017年開始施工,PTC將減少20%,如果2018年開始施工則減少40%,如果2019年開始施工則減少60%。如果納稅人要求ITC代替,則適用于風電設施的ITC減少關于風力設施的PTC。
對于太陽能設施,如果在2020年之前的任何時間開始建設,ITC將等于合格成本的30%。如果在2020年開始建設,ITC將等于合格成本的26%,如果在2021年開始建設,ITC將等于合格成本的22%。如果符合條件的太陽能設施的建設始于2022年或之后,ITC將降至合格成本的10%。太陽能設施也有法定的使用期限。
對于2022年1月1日之前開始建設的設施,如果設施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沒有投入使用,則ITC等于合格成本的10%。
美國國稅局的指導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始建設:(1)開展重要性質的體力勞動(體力勞動測試)或(2)支付或產生設施總成本的5%或更多(5%)避風港)。該指南還要求,一旦建設開始,納稅人必須保持一個連續(xù)的建設計劃,直到設施完成為止,但有一些超出納稅人控制范圍的延誤例外情況。IRS指南規(guī)定了一個安全港,根據該安全港,如果納稅人在建造日歷年后不超過四個日歷年的日歷年內將設施投入使用,則認為對特定設施的連續(xù)建設要求得到滿足開始了。
雖然這個安全港一般適用于風能和太陽能設施,但太陽能設施的法定服務期限意味著這項四年規(guī)則在某些情況下不適用。
例如,如果納稅人在2016年開始建設風電設施,則必須在2020年底之前將設施投入使用,以利用建設安全港的連續(xù)計劃,并有資格申請100%的PTC。根據新聞報道和AEP的新聞稿描述其放棄Wind Catcher項目的決定,很明顯AEP試圖在此時間線內完成Wind Catcher; 該項目的建設工作已于2016年開始,安全港的最后期限是將項目投入使用并申請100%的PTC(不減少淘汰)是2020年底。
隨著德克薩斯州PUC的拒絕,可能需要長時間等待Wind Catcher獲得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以及2020年底即將完成PTC資格的時間迫在眉睫,時機和經濟性根本不適用于AEP。
由于監(jiān)管審批程序緩慢,其他風能和太陽能開發(fā)商是否需要廢棄項目還有待觀察,但對于風能開發(fā)商而言 - 其中許多人急于在2020年底前投入使用項目 - AEP肯定會做出決定在家附近。
太陽能開發(fā)商目前的問題不那么迫切,因為太陽能設施的淘汰時間不超過一年,而且太陽能項目通常需要比大型風電項目更短的交付周期。
盡管如此,風能和太陽能開發(fā)商在規(guī)劃監(jiān)管和許可批準時需要注意這些建設規(guī)則的開始,以及如何在項目文件中發(fā)揮風險轉移,包括EPC協議,電力購買協議和稅收權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