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東京電力共準備了約1000個儲水罐,目前9成已裝滿。所有儲水設施的總容量約為137萬噸,預計到2022年秋季達到極限。
對此,國際環(huán)保組織綠色和平表示強烈譴責。4月12日,綠色和平日本辦公室氣候與能源項目主任鈴木一枝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如果日本政府內閣正式做出決定,將目前儲存在福島第一核電站超過123萬噸核輻射廢水排入太平洋海域的話,這是無視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決定。“不僅再次讓福島居民失望,也讓生活在周邊及環(huán)太平洋地區(qū)的居民暴露在核輻射的風險中。盡管日本有技術、有條件在福島第一核電站所在地點及周邊無人區(qū)建設更多長期儲存罐,一定程度上將核輻射擴散的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然而,政府內閣卻選擇了最節(jié)省成本的方式——把核污水傾倒入太平洋。”
鑒于福島核事故處理后廢水總量大、氚濃度高等因素,生態(tài)環(huán)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首席專家劉新華此前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日本政府應考慮進一步的處理措施,包括增加廢水貯罐,避免倉促排放,為處理后廢水排放準備工作預留充足時間。
世界上沒有處理后核廢水排海先例
2011年,福島第一核電站發(fā)生事故,核反應堆停止運轉距今已有10年時間了。劉新華說,福島核電站放射性廢水主要有三個來源,反應堆原有的冷卻劑、事故后為持續(xù)冷卻堆芯而新注入的水、大量滲入反應堆的地下水及雨水等。
“福島事故后,東京電力公司設置了事故放射性廢水凈化處理裝置,其中包括鍶銫吸附裝置、反滲透膜除鹽裝置以及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等,用來去除事故放射性廢水中的大部分放射性核素。并設置了大量貯罐,用來貯存經處理凈化后的廢水。”劉新華說,這些經處理后的廢水,依然含有氚、鍶、銫、碘等放射性核素。
劉新華指出,歷史上發(fā)生的核事故,如切爾諾貝利和三哩島核事故,都是大氣釋放,沒有發(fā)生過類似福島核事故產生大量廢水的核事故,因此,也沒有核事故處理后廢水向海洋排放的先例。
“目前,不存在由國際第三方機構對處理后核廢水進行檢驗再排海的規(guī)定,也沒有相關的檢驗程序和標準。”劉新華說。
廢水排海處置方式仍需進一步研究
據報道,放射性核素不可能在短期內衰變完,在貯罐中貯存并非是解決核廢水問題的合適出路,福島核電站貯存的百萬立方米處理后廢水是重大安全風險源,存在地震、海嘯等因素可能導致的巨大風險。因此,如何妥善處置廢水,成了日本政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其實,廢水除排入太平洋外,還有其他辦法。自2013年以來,日本政府對地層注入、排入海洋、蒸汽釋放、氫氣釋放和地下掩埋五種處理后廢水處置方案進行評估,考察了每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限制,包括持續(xù)時間、費用、規(guī)模、二次廢物、工作人員所受輻射照射等。2020年2月,ALPS凈化水處理小組委員會發(fā)布的日本福島核事故處理后廢水處置方案評估報告結論認為,排入海洋與蒸汽釋放都是可行的方案。其中排入海洋操作更為便捷,其他處置方案從經濟性、技術成熟性或時間方面考慮較差。
“核事故處理后廢水的處置沒有先例,處置方式仍需進一步研究。”劉新華說,廢水排放對海洋環(huán)境影響程度取決于所排放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總量,以及特定放射性核素與沉積物、海洋生物等海洋環(huán)境關鍵要素相互作用等情況。但福島大量廢水向太平洋排放后,必將導致放射性核素在排放點附近海域的海洋沉積物和海洋生物中富集,部分核素將隨洋流等向其他海域遷移、擴散。日本是我國的近鄰,不管日本排放廢水是采取近岸排放還是遠洋公共海域排放,放射性核素都將隨洋流在北太平洋海域擴散,我國管轄海域不可避免會受到放射性物質的跨界污染影響。
劉新華建議,日本政府應采用去污因子高的廢水處理技術和裝置,對超標核素進一步凈化處理,盡可能降低處理后廢水中放射性核素含量;研究氚的處理技術,并及時公開研究進展和成果,如有可行技術應立即用于廢水中氚的處理。
綠色和平建議,為避免持續(xù)增加核輻射污染廢水,冷卻核燃料棒碎片時應以冷氣替代現行的水冷卻;面對地下水持續(xù)滲入的問題,福島第一核電站現址應建造護城河阻絕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