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核準的批復
發(fā)改能源〔2021〕1739號
青海省發(fā)展改革委、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青海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核準黃河羊曲水電站項目的請示》(青發(fā)改能源〔2021〕349號)、《關于補充上報黃河羊曲水電站項目核準相關資料的報告》(青發(fā)改能源〔2021〕620號)、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黃河羊曲水電站項目核準的請示》(國家電投發(fā)展〔2021〕250號)、《關于補充上報羊曲水電站項目核準資料的報告》(國家電投發(fā)展〔2021〕343號)均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羊曲水電站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興海縣與貴南縣交界處的黃河上游河段。2010年6月項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截至停工時已按2715米正常蓄水位方案完成了導流洞工程,部分完成了泄洪洞、溢洪道、引水發(fā)電系統(tǒng)等工程,已招標定制生產發(fā)電相關設備,移民搬遷安置已完成62.41%,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生產生活補助費已發(fā)放63.88%,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費用已使用56.84%,累計完成投資超過總投資的49%。該項目違法行為已被原青海省環(huán)境保護廳查處。項目單位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fā)生。
二、為合理開發(fā)利用黃河上游水能資源,避免已建工程浪費,同意繼續(xù)建設羊曲水電站。項目復工前要全面梳理已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需要變更或重新審批的事項,立即整改并辦理必要的手續(xù),避免前后不一致。由于該項目已按2715米正常蓄水位方案完成部分移民搬遷安置,同意按此繼續(xù)做好移民工作,下一步要妥善處理好未批先建、未批先移民涉及的問題,切實保障移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電站擬安裝3臺40萬千瓦混流式水輪發(fā)電機組,總裝機容量120萬千瓦,多年平均發(fā)電量47.32億千瓦時。由于電站運行水位受限,在下游龍羊峽水庫水位變動情況下,電站最大出力范圍為111.8萬千瓦至113.9萬千瓦。
電站樞紐由攔河混凝土面板堆石壩、左副壩、左岸溢洪道、泄洪放空洞和生態(tài)放水洞,右岸輸水建筑物及地面廠房等組成。主壩為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最大壩高150米;左副壩為常態(tài)混凝土重力壩,最大壩高41米。電站運行期按照2710米的生態(tài)限制水位運行,運行方式按照生態(tài)環(huán)保要求調整為徑流式,正常蓄水位和死水位均為2710米,無調節(jié)能力。
電站擬以33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系統(tǒng)。
四、電站建設征地涉及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興??h、同德縣和貴南縣共3縣7個鄉(xiāng)(鎮(zhèn))22個村,征地總面積80691畝,其中耕地20469畝、園地2464畝、林地13848畝、草地28588畝、工礦倉儲及住宅等建設用地2041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13067畝、其他土地214畝。規(guī)劃水平年搬遷安置人口7573人,生產安置人口7982人。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補償投資53.39億元(靜態(tài))。
五、項目總投資為170.60億元,其中項目資本金為34.12億元,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20%。
項目單位為國家電投集團黃河上游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構成及出資比例為: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94.17%、甘肅省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3.47%、陜西省水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2.36%。
六、要高度重視電站建設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移民安置工作,將幫助移民群眾致富和促進庫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作為水電開發(fā)的重要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生態(tài)保護和移民安置措施,加強與移民的溝通,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文化、習俗,采取多種措施盡可能增加移民收入。
七、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項目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和設備采購全部采取公開招標的招標方式和委托招標的組織形式,具體見附件。
八、項目核準的相關文件是《青海黃河羊曲水電站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630000202000005號)等。
九、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guī)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
十、本核準文件自印發(fā)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附件:核準部門招標核準意見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