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最高法院對福島核事故災民要求國家賠償的4起集體訴訟案作出統(tǒng)一判決,判決結果認定政府對核事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福島核事故以來,共有約1.2萬名核事故災民發(fā)起約30起集體訴訟,要求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分別進行賠償。此前,日本最高法院已經在數起集體訴訟案中對東京電力公司作出承擔賠償責任的終審判決,此次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對政府在福島核事故中是否負有賠償責任作出終審判決。業(yè)內人士指出,本次判決結果將對其他類似案件的判決產生巨大影響。
政府無需賠償
本次判決是日本最高法院對千葉縣、福島縣、群馬縣及愛媛縣4起集體訴訟案作出的統(tǒng)一終審判決,判定政府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據日本媒體報道,在二審階段,上述4起集體訴訟案中,除群馬縣外,另外三地高級法院都作出政府應當負有賠償責任的判決。但在最高法院的庭審中,4名法官中有3名認為政府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政府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日本最高法院審判長菅野博之認為,由于地震和海嘯的規(guī)模大大超出了預想,即使政府事前要求東電公司采取了安全對策,很大程度上也不會避免核事故的發(fā)生。
針對最高法的判決,日本媒體、輿論質疑之聲四起。
大阪公立大學教授除本理史認為,最高法沒有提及海嘯的可預見性,是刻意規(guī)避。《福島民友》也在報道中指出,最高法對海嘯的可預見性避而不談,對此,多數核事故災民認為“法庭對有必要檢討的重要問題進行了回避”。
明治大學教授勝田忠廣認為,如果當初政府要求東電公司采取防范措施,至少事故災害范圍和程度將會減小,最高法“假定”政府履行了義務,但對“假定”情形又無法作出準確的數字模擬分析,輕易得出事故不可避免的結論,令人吃驚。這一判決將會加深民眾對政府核電政策的不信任感。
面對如此判決結果,原告方紛紛表示不服和難以接受。千葉訴訟案的原告代表福島縣南相馬市避難者南原圣壽表示,政府不僅不采取對策措施,還認為發(fā)生事故是沒有辦法避免的,這很過分。
福島訴訟案原告代表熊井利治表示,判決太可笑了,原告團體應以此為契機加強團結,為救助避難者繼續(xù)斗爭。
福島訴訟案原告代理律師馬奈木嚴太郎表示,最高法難道認為政府不作為也可以嗎?我們不能接受。
另據《福島民友》報道,21日,福島訴訟案原告代表團在福島市集會,征集原告,準備向福島地方法院追加訴訟請求,在原有1150名原告的基礎上,爭取募集10000名原告,再次向政府和東電公司提出賠償訴訟。
災民生活艱難
此次4起集體訴訟案涉及原告方人數近3700人。隨著最高法終審判決生效,東電公司將單獨承擔對原告方災民的賠償責任。根據此前最高法的判決,賠償總額為1450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7000萬元),這對災民損失而言可謂杯水車薪。
2011年3月東日本大地震引發(fā)的福島核事故導致放射性物質擴散,大量災區(qū)民眾不得不背井離鄉(xiāng),開始艱苦的避難生活。至今事故已經過去11年多,但仍然有約3萬避難者無法返回家園,被劃定為“返還困難區(qū)域”的禁區(qū)達337平方公里。
由于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當地聲譽惡化,即使在個別完成放射性物質清除工作的“復興據點”區(qū)域,恢復正常的農業(yè)生產生活仍然面臨巨大困難。避難者返鄉(xiāng)意愿低,據媒體報道,在不久前剛解除禁令的一處“復興據點”區(qū)域,全部30戶82人中,僅有4戶8人有返鄉(xiāng)意愿。
避難者認為,盡管最高法作出了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但政府對災區(qū)復興重建應負的責任不能減少。福島縣避難者吉田幸恵表示,長期避難生活身心疲憊,重返家園需要政府在清除放射物、建筑施工等多方面的支持,東電公司能力有限,希望政府也承擔復興的責任。
另外,福島核事故避難者集體訴訟案中,目前已經有7起經最高法判決確定了東電公司的賠償責任,賠償數額都超過了政府的賠償標準。社會輿論普遍認為,為使所有受災民眾都得到公平公正的政府賠償,應當盡早修改提高有關核事故賠償的政府標準。
福島縣知事內堀表示,今后將繼續(xù)呼吁政府在福島復興重建、核電站報廢處理等方面負責到底,并強調將要求政府盡快研究提高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的政府標準。
排海廣受批評
福島核事故災民救助、災區(qū)復興重建需要日本政府的責任與擔當,然而更加重要的是,在核事故的善后工作方面,特別是在核污染水的處理問題上,更需要日本政府拿出責任與擔當,以負責任的態(tài)度,放棄核廢水排海,尋找妥善處置辦法。
2021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批準東電公司將核廢水經過濾稀釋后排入大海,引發(fā)日本國內及國際社會的強烈質疑和反對。日本媒體曾經披露,日本所謂多核素去除設備(ALPS)的性能并不穩(wěn)定,除氚外,曾在已過濾的核廢水中發(fā)現其他多種嚴重超標的放射性物質,環(huán)保組織也多次警告稱核廢水一旦排放入海將對海洋生態(tài)產生不可逆的影響。多個相鄰國家指出,日本政府作出該決定時并沒有和鄰國進行協商,也未提供任何有關資料,這種行為無疑是極不負責的。
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多次強調,要求日方同相關組織和國家一起尋找核廢水的妥善處置辦法,在此之前,不得擅自啟動核廢水排海。
然而,日本政府對這些質疑與擔憂置若罔聞,仍然一意孤行,決定從2023年春天開始排海工作,目前已經啟動了排海的相關施工建設項目。
受核事故影響,福島縣的水產、農林等支柱產業(yè)深受打擊,產量和銷量的恢復尚需數年時間,目前仍有13個國家和地區(qū)對福島產食品保持進口限制。福島縣當地漁業(yè)團體堅決反對核廢水排海。一旦實施排海,福島縣水產品、農產品的聲譽必將進一步惡化,當地經濟的復興也必將遭受進一步打擊。
分析人士指出,政府對企業(yè)負有防止事故發(fā)生的監(jiān)管義務,事故發(fā)生之后,更考驗政府的責任與擔當。此次判決否定了政府的賠償責任,但政府對避難者的賠償及援助政策不應發(fā)生倒退,對事故善后的責任心不能缺失。
福島核事故以來,共有約1.2萬名核事故災民發(fā)起約30起集體訴訟,要求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分別進行賠償。此前,日本最高法院已經在數起集體訴訟案中對東京電力公司作出承擔賠償責任的終審判決,此次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對政府在福島核事故中是否負有賠償責任作出終審判決。業(yè)內人士指出,本次判決結果將對其他類似案件的判決產生巨大影響。
政府無需賠償
本次判決是日本最高法院對千葉縣、福島縣、群馬縣及愛媛縣4起集體訴訟案作出的統(tǒng)一終審判決,判定政府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據日本媒體報道,在二審階段,上述4起集體訴訟案中,除群馬縣外,另外三地高級法院都作出政府應當負有賠償責任的判決。但在最高法院的庭審中,4名法官中有3名認為政府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政府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日本最高法院審判長菅野博之認為,由于地震和海嘯的規(guī)模大大超出了預想,即使政府事前要求東電公司采取了安全對策,很大程度上也不會避免核事故的發(fā)生。
針對最高法的判決,日本媒體、輿論質疑之聲四起。
大阪公立大學教授除本理史認為,最高法沒有提及海嘯的可預見性,是刻意規(guī)避。《福島民友》也在報道中指出,最高法對海嘯的可預見性避而不談,對此,多數核事故災民認為“法庭對有必要檢討的重要問題進行了回避”。
明治大學教授勝田忠廣認為,如果當初政府要求東電公司采取防范措施,至少事故災害范圍和程度將會減小,最高法“假定”政府履行了義務,但對“假定”情形又無法作出準確的數字模擬分析,輕易得出事故不可避免的結論,令人吃驚。這一判決將會加深民眾對政府核電政策的不信任感。
面對如此判決結果,原告方紛紛表示不服和難以接受。千葉訴訟案的原告代表福島縣南相馬市避難者南原圣壽表示,政府不僅不采取對策措施,還認為發(fā)生事故是沒有辦法避免的,這很過分。
福島訴訟案原告代表熊井利治表示,判決太可笑了,原告團體應以此為契機加強團結,為救助避難者繼續(xù)斗爭。
福島訴訟案原告代理律師馬奈木嚴太郎表示,最高法難道認為政府不作為也可以嗎?我們不能接受。
另據《福島民友》報道,21日,福島訴訟案原告代表團在福島市集會,征集原告,準備向福島地方法院追加訴訟請求,在原有1150名原告的基礎上,爭取募集10000名原告,再次向政府和東電公司提出賠償訴訟。
災民生活艱難
此次4起集體訴訟案涉及原告方人數近3700人。隨著最高法終審判決生效,東電公司將單獨承擔對原告方災民的賠償責任。根據此前最高法的判決,賠償總額為1450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7000萬元),這對災民損失而言可謂杯水車薪。
2011年3月東日本大地震引發(fā)的福島核事故導致放射性物質擴散,大量災區(qū)民眾不得不背井離鄉(xiāng),開始艱苦的避難生活。至今事故已經過去11年多,但仍然有約3萬避難者無法返回家園,被劃定為“返還困難區(qū)域”的禁區(qū)達337平方公里。
由于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當地聲譽惡化,即使在個別完成放射性物質清除工作的“復興據點”區(qū)域,恢復正常的農業(yè)生產生活仍然面臨巨大困難。避難者返鄉(xiāng)意愿低,據媒體報道,在不久前剛解除禁令的一處“復興據點”區(qū)域,全部30戶82人中,僅有4戶8人有返鄉(xiāng)意愿。
避難者認為,盡管最高法作出了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但政府對災區(qū)復興重建應負的責任不能減少。福島縣避難者吉田幸恵表示,長期避難生活身心疲憊,重返家園需要政府在清除放射物、建筑施工等多方面的支持,東電公司能力有限,希望政府也承擔復興的責任。
另外,福島核事故避難者集體訴訟案中,目前已經有7起經最高法判決確定了東電公司的賠償責任,賠償數額都超過了政府的賠償標準。社會輿論普遍認為,為使所有受災民眾都得到公平公正的政府賠償,應當盡早修改提高有關核事故賠償的政府標準。
福島縣知事內堀表示,今后將繼續(xù)呼吁政府在福島復興重建、核電站報廢處理等方面負責到底,并強調將要求政府盡快研究提高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的政府標準。
排海廣受批評
福島核事故災民救助、災區(qū)復興重建需要日本政府的責任與擔當,然而更加重要的是,在核事故的善后工作方面,特別是在核污染水的處理問題上,更需要日本政府拿出責任與擔當,以負責任的態(tài)度,放棄核廢水排海,尋找妥善處置辦法。
2021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批準東電公司將核廢水經過濾稀釋后排入大海,引發(fā)日本國內及國際社會的強烈質疑和反對。日本媒體曾經披露,日本所謂多核素去除設備(ALPS)的性能并不穩(wěn)定,除氚外,曾在已過濾的核廢水中發(fā)現其他多種嚴重超標的放射性物質,環(huán)保組織也多次警告稱核廢水一旦排放入海將對海洋生態(tài)產生不可逆的影響。多個相鄰國家指出,日本政府作出該決定時并沒有和鄰國進行協商,也未提供任何有關資料,這種行為無疑是極不負責的。
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多次強調,要求日方同相關組織和國家一起尋找核廢水的妥善處置辦法,在此之前,不得擅自啟動核廢水排海。
然而,日本政府對這些質疑與擔憂置若罔聞,仍然一意孤行,決定從2023年春天開始排海工作,目前已經啟動了排海的相關施工建設項目。
受核事故影響,福島縣的水產、農林等支柱產業(yè)深受打擊,產量和銷量的恢復尚需數年時間,目前仍有13個國家和地區(qū)對福島產食品保持進口限制。福島縣當地漁業(yè)團體堅決反對核廢水排海。一旦實施排海,福島縣水產品、農產品的聲譽必將進一步惡化,當地經濟的復興也必將遭受進一步打擊。
分析人士指出,政府對企業(yè)負有防止事故發(fā)生的監(jiān)管義務,事故發(fā)生之后,更考驗政府的責任與擔當。此次判決否定了政府的賠償責任,但政府對避難者的賠償及援助政策不應發(fā)生倒退,對事故善后的責任心不能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