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電煤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方案與2022年不同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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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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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2022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方案(發(fā)改電【2021】365號) |
2023年電煤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方案(發(fā)改辦運行【2022】903號) |
發(fā)布時間 |
12月初 |
10月底 |
供應方 |
30萬噸/年及以上的煤炭生產企業(yè) |
所有在產的煤炭生產企業(yè) |
需求方 |
發(fā)電供熱企業(yè)、純供暖企業(yè)、地方政府推薦的農村居民采暖用煤經營單位、承擔政府煤炭儲備任務的儲備基地、化肥生產企業(yè) |
發(fā)電和供熱用煤企業(yè) |
鼓勵方 |
鼓勵冶金、建材、化工等行業(yè)簽訂長協(xié) |
無 |
貿易商 |
無 |
可作為中間環(huán)節(jié)簽訂合同 |
中小型供暖企業(yè) |
無 |
年用煤量不足20萬噸、直接簽長協(xié)有困難的,確定不多于3家國有供熱用煤代購定點企業(yè),以地市為單位統(tǒng)一簽訂和履約 |
期限要求 |
以年度合同為主 |
原則上一年及以上 |
鼓勵期限 |
3—5年 |
3—5年 |
地方供暖企業(yè) |
純供暖企業(yè)可簽訂采暖季季節(jié)性合同,合同量要覆蓋整個采暖季需求 |
原則上應簽年度中長期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簽季節(jié)性合同 |
合同簽訂量 |
合同總量達到自有資源量的80%以上,3年以上的長期合同量不少于合同總量的50% |
煤炭企業(yè)不應低于自由資源量的80%,不低于動力煤資源量的75% |
核增產能保供煤礦 |
2021年9月份以來核增產能的保供煤礦核增部分按承諾要求全部簽訂中長期合同 |
與去年相同 |
發(fā)電企業(yè)簽約要求 |
當年用煤量可準確預測的,按預測用量扣除進口煤計劃后全部簽定合同;不能準確預測的,應結合上一年度實際使用國內煤炭量和新投運機組等合理增長因素簽訂合同。 |
最高可按2022年度國內耗煤量的105%組織銜接 |
月度分解要求 |
將各月合同量明確體現(xiàn)在合同文本中,沒有明確的視為月度均衡兌現(xiàn)。單筆合同月度履約率應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約率不低于90%。 |
每月盡量相對均衡穩(wěn)定運輸,“淡儲旺用”,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的80% |
懲戒 |
約談、通報、信用公示、追責問責 |
通報約談、督促簽約 對煤礦在新核準項目、新核增產能、鐵路運力和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欠量資源按長協(xié)價轉為政府儲備資源 保供煤礦調出保供名單,取消有關支持政策 對發(fā)電企業(yè)欠量資源后續(xù)補簽按市場煤合同對待,不再享受電煤長協(xié)價格和運力保障 |
下水煤合同基準價 |
700元/噸(5500) |
675元/噸(5500) |
浮動價參考指數(shù) |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綜合價格指數(shù) 環(huán)渤海動力煤綜合價格指數(shù) CCTD秦皇島動力煤綜合交易價格指數(shù) 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綜合指數(shù) |
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綜合價格指數(shù) 環(huán)渤海動力煤綜合價格指數(shù) CCTD秦皇島動力煤綜合交易價格指數(shù) |
貿易商 |
無 |
允許合法合規(guī)加價銷售,但不得通過企業(yè)貿易商再次轉售給發(fā)電企業(yè) |
合同范本 |
《煤炭購銷中長期合同示范文本》 |
《電煤中長期合同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