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項工程,實施前都需要評估其正當性,尤其像福島核污染水處理這樣對生命健康有重大風險的工程,更是如此。然而在福島核污染水處理的多個備選方案中,排海方案可以說最不具正當性。
2021年4月,日本政府決定推行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時,給出的主要理由是福島第一核電站內的核污染水存儲罐已快存滿。按東京電力公司(簡稱東電)的說法,到今年夏秋之際核污染水將“無處可存”,不排放入海將耽誤核電站的報廢工作。
然而,真的是“無處可存”了嗎?并不是!
就算核電站內沒有更多地方用以新建存儲罐,核電站周邊這么多空地為什么不利用呢?東電對此的解釋是,周邊空地非東電所有。
這就奇怪了,眾所周知福島第一核電站周邊大片土地已成“無人區(qū)”,無論是日本政府還是東電,只要有解決核污染水存儲問題的決心,是可以購入土地,以空間換時間,最終找到更好的核污染水處理方案。
日本一些環(huán)保組織對此提出質疑,而日本政府和東電的托詞是,這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與福島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協(xié)商。然而,福島核事故處理的時間跨度以數(shù)十年計,日本政府和東電居然說沒時間,顯然是不想為,而非不可為。
與花錢、花時間購入土地新建存儲罐比,恐怕日本政府和東電認為核污染水排海最“劃算”。
日本政府和東電稱核污染水為“處理水”,日本經濟產業(yè)省組織的專家組曾就此“處理水”的處理提出過多種方案,包括蒸發(fā)排入大氣、電解處理、通過管道排入地層深處、固態(tài)化處理等,其中排污入海方案“成本最低”。
太平洋島國論壇聘請的第三方專家組針對日本的排污入海計劃尖銳指出,把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在技術上落后于時代,在生態(tài)倫理上不正當。核污染水排放入海不是一國一時之事,必須三思而后行。
日本政府和東電選擇將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是極度自私自利的行為,是把原本應由日本承擔消化的核污染水“風險”攤到太平洋沿岸國家、島國乃至全世界。日本的“劃算”是以海洋可能遭到污染、海洋生物和人類生命可能遭受威脅為代價的,這是一種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