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將污染場地管理政策作為政府的行政職責和法律義務的國家之一。在過去30多年的時間里,美國在超級基金的指導下,指定和完善了包含環(huán)境監(jiān)測、風險評價和場地修復在內的一整套標準的管理體系,建立了超級基金污染場地管理制度。
為了便于管理污染場地和確定場地修復的先后次序,USEPA建立了《國家優(yōu)先控制場地名錄》(NPL),并對其定期更新。一個場地被列入NPL要經歷三個機制。
第一個機制是EPA的“危害排序系統(tǒng)(Hazard Ranking System,HRS)”。HRS是EPA用來把未控制廢棄場列入NPL的首要機制。它是基于最初有限的調查信息,即初步評價和場地檢查,來評定場地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的潛在危害。個人或組織或政府均可通過“初步評估申請”請求EPA對場地進行初步評估。
第二個機制是不管初步檢查結果的排分情況,由各州和各地區(qū)對列入NPL的場地進行排序,確定最優(yōu)先需要控制和治理的情況。
第三個機制是在滿足下面3個條件的基礎上確定污染場地清單:為美國公眾健康服務的有毒和疾病登記機構發(fā)布健康公告勸告人們遷離污染場地;EPA確定污染場地嚴重危害公眾健康;EPA預期對場地實行補救措施比實行緊急去除措施成本效益更佳。
對于列入《國家優(yōu)先控制場地名錄》的污染場地,環(huán)境保護署將依次按照場地修復調查與可行性研究、決策記錄、修復設計與行動、操作與維護等步驟進行修復和管理,使其達到《超級基金修正與重新授權法案》中所規(guī)定的聯邦乃至洲政府的相關環(huán)境標準,方可對其進行再利用。由于受到高昂成本、技術水平和其他障礙的制約,美國逐漸將人體健康風險管理作為設定這一修復標準的主要途徑。
超級基金管理主體授權USEPA對全國的污染場地進行管理。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USEPA責令污染場地的“潛在責任方”(包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擁有者或者經營者、排放或處置廢物時的管理者、污染場地當前業(yè)主以及運輸危險廢物和進行處理處置的機構和個人等)支付全部的修復費用。
這一規(guī)定盡管讓USEPA從修復費用的分攤中解脫出來,但導致了各潛在方之間大量訴訟的發(fā)生。對于那些找不到責任方或者責任方沒有修復能力的,USEPA通過超級基金來支付污染場地的修復費用;對于那些不愿支付修復費用或當時尚未找到責任方的,USEPA讓超級基金先支付污染場地的修復費用,再通過訴訟向責任方追討。這一規(guī)定使美國每年超級基金的實際支出超過預算支出,給超級基金項目的實施帶來巨大的資金障礙。